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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第二章 人身保險契約條款

📌第一節 人壽保險契約的條款規定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單條款/ 附著的要保書/ 批註書/ 其他約定書

👉保險責任開始:

保險公司同意承保 & 要保人同時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 開始

👉保險費(除簽訂保險契約時尚未確定者外)

無論其繳交的方法為何,均應於「保險契約生效前」交付之

 

👉繳納保險費的方法:

1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或躉繳

2 要保人得於保險期間內,隨時要求保險公司變更繳費方式

🖍️保險人對「人壽、年金不得以訴訟請求支付

🖍️保險人對「健康、傷害以訴訟請求支付

人壽/年金/健康/傷害 皆可使用寛限期間的規定)

(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寬限期間》

1 年繳、半年繳- 自「催告到達日」翌日起三十天內

2 季繳、月繳(免催告)- 「應繳日」翌日起三十天內

以金融機構轉帳者

👉逾寬限期仍未交付者-

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期間發生事故保險人仍應付保險責任,但應從保險金中扣除欠繳保險費及利息

👉如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繳付方式以「金融機構轉帳者」,

保險公司在屆期未受領要保人保險費時,

不論繳別為何「均應」「催告要保人繳付保險費

 

《契約撤銷權》(要保人的權利)

(適用81.4.1起兩年期以上人身保險)

👉要保人得於「收到保單」

翌日起10天內,親自或書面檢同保險單雙掛號郵寄向保險人撤契

👉自要保人「書面意思表示到達」翌日起生效,該契約「自始無效

 

《保險費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費超過寬限期仍未交付時

保險公司應以契約當時的「保價金」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使保單繼續有效

 

👉要保人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停止自動墊繳保險費

自動墊繳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按墊繳當時保險公司公告的利率計

(但不得超過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

👉保價金之餘額不足墊繳1日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30天」仍未交付,

保單的效力即停止

 

《保險效力恢復》(復效)

1 要保人在停效日起「六個月內」

清償保費扣除停效期間危險保險費後的餘額及契約利息翌日上午0時恢復效力

2 要保人在停效日起「六個月後」

申請復效,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復效之日起5天內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可保證

(☝️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達拒保者,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3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收到前項

可保證證明後15天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4 若保單契約因保價金不足墊繳欠繳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本息超過保價金而停效者,

要保人在復效時「可採取部分清償欠繳金額方式復效」,

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該契約保單借款可借金額的上限

5 保戶於保單「停效兩年內」,得隨時申請復效

(申請復效期限屆滿前至少「三個月」將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擇一通知要保人行使申請復效的權利

(☝️該約定期限屆滿時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若累積有保價金,

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

保險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單復效仍可維持「原保單」歷年繳費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更能按照原投保年齡標準繼續繳費

(無論在滿期的時間、解約金計算及紅利分配,均較重新投保更為有利)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的人壽保險,

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

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被保險人於15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喪葬費用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第17條扣除額的一半目前為69萬

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付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已繳保費

 

《契約內容的變更》

一 得由要保人隨時通知保險人而變更

1 減少保險金額

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如有解約金保險公司將返還;保留部分仍需繳交保險費

2 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價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以後未到期保費無需再繳/保險金額減少/保險期間不變/險種不變

3 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價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向保險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

👉 以後未到期保費無需再繳/保險金額不變/

保險期間縮短或最長不得超過原契約滿期日/險種變為定期死亡保險

4 受益人的變更

1 受益人經要保人指定後,「在保險事故發生前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要保人行使變更受益人之處分權時,應通知保險公司,

並將「保險單連同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同意書

送達保險公司批註,始能對抗保險公司

2 並非所有人壽保險的受益人,均可以變更

🧐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即被保險人本人,不得變更

 

二 要保人有義務通知變更者

要保人住所變更/被保險人職業變更,有義務通知保險公司

 

《契約的無效》

📌法定無效(契約自始無效)

1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

2 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

3「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

4 要保人「故意不為複保險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

5 「未滿15歲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

 

《契約的失效》

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2 要保人在未按規定繳費時會先行停效,

若再「停效後兩年內」未按規定復效者,保險契約「始行失效

3 要保人在逾寬限期未繳保險費或保單借款本息超過保價金時,會先行停效;

  若在「停效後兩年內」未按規定復效者,「保險契約始行失效

 

《契約的解除》

🖍️保險法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時」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的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保險人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內」不行駛而消滅;

保險人的解除權「自契約開始日起經兩年不行使而告消滅

👉契約一經解除則朔及「訂立時自始無效」,

且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的保險費

 

《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是指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始行消滅

(契約的解除是使契約之效力自始不存在)

一 人為終止

1 要保人終止-解約

@要保人為保險契約的當事人,原則上可隨時終止契約

@要保人保費已「付足一年以上」或繳交累積達有保價金額而終止契約時,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價金的 ¾

@要保人以第三人為被保險人訂立死亡契約時,若該第三人不想再為被保險人時,

可隨時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及保險人」撤銷其同意,

撤銷權行使後視為要保人終止契約

 

☝️保險業於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前須請其確認並了解下列重要‼️事項:

a 申請契約中止者,自保險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b 契約終止後其所附加的各項有效附約將依客戶勾選方式處理

c 契約終止時可能無法全額領回已繳保險費

d 契約終止後再投保新保單時,須承擔重新履行告知義務,

  再投保健康險前如被保險人已罹患疾病,保險公司可能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e 投資型保險商品申請終止契約贖回帳戶價值時,

實際給付金額可能「因投資標的淨值變動」,

  而與申請終止契約當日或之前所查詢的金額有所差異

 

2 保險人終止

1 保險人雖為契約當事人,但保險人並不具有隨意終止契約的權利

2 保險費到期未交付,且經催告到達後逾期30天仍不交付時,

要保人在未按規定繳費時會先行停效,

進而在停效後兩年內未按規定復效者,保險契約始行失效

「保險人得主動終止保險契約」

3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的死亡保險

或訂立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

「如保險費已付足2年以上而不交付時」,於申請復效所訂的期限屆滿後

保險人僅得減少金額或年金,「不得逕行終止契約

 

二法定終止

1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

2 要保人破產,保險契約有受益人時,「仍為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

3 被保險人在保險公司依法解散時,

在解散後三個月內」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應給付保險金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價金時,

要保人得在保價金的範圍內向壽險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保險人應於接到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

 

🖍️《除外責任》(故意行為)

一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之責任

但應將保險之保價金返還「應得之人,原則上是「要保人」

二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保險人不負給付之責任,但保費「付足兩年以上者

保險人應將保價金返還於應得之人,原則上是要保人

三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若被保險人因而致死且有其他受益人者,

但無參與謀害行為的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惟若被保險人僅因此造成失能而未身故者,

保險人「仍應依約給付失能保險金」,

原因在於「失能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四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保險人不負給付之責,但若保險契約累積達有保價金時,

「應返還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繳交國庫」

 


3 依保險法第43條規定,保險契約應以

(1)要保書(2)體檢報告書(3)保險單或暫保單(4)送金單 為之

 

4 業務員售後服務的開端是從

(I)客戶應納初期保險費(2)保險公司完成核保

(3)業務員拿到保險單(4)業務員遞交客戶保單 開始

 

3 在寬限期間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敘述何者為非?

(1)所欠繳之保費由保險金中扣除

(2)保險人應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3)保險人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4)所欠繳之保費利息無須追繳,可自保險金 中扣除

1 保單如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且辦理解約時,

依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多久償付解約金?

(1)1個月(2)15天(3)3個月(4)10天內

 

3 要保人在保險人同意承保並繳付保險費後

(1)指定之受益人(2)被保險人(3)以上皆是(4)以上皆非 

即享有保險契約上受領保險給付之期待權

 

2 申請復效時,要保人可以在保險契約停止效力6個月內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1)純保險費(2)危險保險費(3)附加保險費

(4)儲蓄保險費 後之餘額及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1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約定,保險契約因保險單借款本息逾保單價值準備金而停效者

要保人於復效時

(1)得部分清償欠繳保險單借款本息後復效,

         其未償餘額並不得逾保險單借款約定可借金額之上限

(2)於停效後6個月內之復效申請始得部分清償後復效

(3)須清償全部欠繳保險單借款本息始得復效

(4)均須經保險公司同意始得復效

 

A.條款樣本;B.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C.商品說明書;D.保單紅利試算表

(1)BCD(2)ABCD(3)ABC(4)AB

🖍️4 要保人在繳付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的金額時,保險契約

(I)即時成立(2)等到保險公司同意承保時才成立

(3)於契約成立後效力溯自繳付日期開始起算(4)僅第 2第3選項正確

3 由第三人訂立之年金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諾,並約定保險金額,其保險契約

(1)得撤銷(2)效力未定(3)有效(4)無效

 

1 有關保險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1)當事人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即使危險已發生,他方仍得解除契約

(2)當事人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怠於通知者,僅於故意造成,他方始得據為解約之原因

(3)非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行為致危險增加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如未及時通知,

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免負賠償責任

(4)以上皆是

 

1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投保年齡較壽險公司保險費率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

其保險契約(1)無效(2)效力停止(3)只要補繳差額保費就有效(4)效力終止

 

2 契約之解除與契約之終止,對契約效力而言

(1)解除為自解除之日起消滅,終止為自始不存在

(2)解除為自始不存在,終止為自終止之日起消滅

(3)自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不存在(4)皆為自始不存在

 

3 有關契約撤銷權何者正確?

A.不論有無體檢保件之要保人均得主張行使;

B.各種人身保險契約皆適用;

C.不論何時簽訂之人身保險契約皆適用;

D.保險公司應於簽收保單回條已明顯字體提醒保戶如何行使契約撤銷及效果

(1)BCD (2)ABCD (3)AD(4)ABD

 

3 要保人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有申請減少保險金額,

但不得低於繳交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

(1)解除契約(2)停效(3)終止契約(4)無效

2 保險契約改變為繳清保險以後

(1一年內可以(2)不可以(3)可以(4)二年內可以 申請恢復原契約

 

4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之保險費自動墊繳之規定,何者為非?

(1)自動墊繳經約定後仍可再變更

(2)自動墊繳係以墊繳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借款本息後之餘額辦理

(3)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應由保險公司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

(4)保單價值準備金不足墊繳一日之保險費時,自翌日起契約效力停止

 

3 要保人以保險單為質向保險人借款,借款到期應將本息償還保險公司,

逾期未償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保險契約?

(1)經書面通知到達後逾三十天仍未繳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2)無效(3)立即停效(4)立即失效

2 依保險法規定,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

非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1)15 (2)10 (3)30 (4)5 日內通知保險人


4 現行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要保人或受益人

應於知悉被保險人死亡或其他保險事故時

(1)即時(2)於30日內(3)於10日內

(4)依契約規定日期,不得少於5日内 通知保險公司

 

2 壽險契約終止後

(1)雙方同意後可以恢復(2)不能恢復原契約

(3)僅主契約部分可恢復(4)附約部分可恢復

 

3 有關保險契約復效之陳述何者正確?

A.其保險費之計算重新約定;

B.可維持原保險單歷年繳費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C.較重新投保更為有利

(1)AC(2) ABC (3)BC (4)AB

 

1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對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1)要保人(2)受益人之繼承人(3)保險業務員(4)要保人之破產管理人

1 有關保險法之規定何者正確?

(1)人壽保險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2)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要保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3)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但仍應將保單價值準備金解交國庫

(4)以上皆是

 

 

3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如保險費付足2年以上者,保險人

(1)不得給付保險金(2)得給付申請部分保險金

(3)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應得之人

(4)以上皆非

 

1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

(1)無須給付保險金,但應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2)無須給付保險金,但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3)無須給付保險金,退還保單價值準備及所繳保險費

(4)須給付保險金

 

4 有自動墊繳的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時(1)應扣還墊繳保費之利息(2)應扣

還墊繳保費(3)無需扣還墊繳保費(4)應扣還墊繳保費本息

 

3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如保險費付足2年以上者,保險人

(1)不得給付保險金(2)得給付申請部分保險金

(3)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應得之人(4)以上皆非

 

2 下列哪些保險中途解約時,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1)養老保險、一年定期壽險、傷害保險、健康保險

(2)一年定期壽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

(3)終身壽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團體健康保險(4)以上皆是

4 要保人訂立契約須

(1)具有行為能力(2)不須具有行為能力(3)限制行為能

力於限制原因消滅後自己承認(4)僅1、3為是

 

1 有關要保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保險契約當事人;B.自然人;C.機關行號;D.對保險對象需具有保險利益

(1)ABCD (2)CD (3)BCD (4)ABD

 

 

4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

 

(1)要保人(2)被保險人(3)保險人(4)破產債權人 

 

之利益而存在

 

1 下列哪個非屬契約無效中的法定無效

(1)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訂立之健康保險契約

(2)15歲以下之未成年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外之其他死亡給付部分

(3)壽險契約訂定時,被保險人已死亡或已失能

(4)由第三人訂定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

 

2 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1)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其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亦受主管機關規定之喪葬費用額度限制

(2)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不得投保含有死亡給付之人壽保險契約,否則契約無效

(3)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其喪葬費用不得超過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一半

(4)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所訂立之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契約,死亡給付於其滿15歲之日始生效

 

2 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投保之人壽保險契約,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如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喪葬費扣除額1/2時

(1)保險人完全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無須退還已繳保費

(2)保險人僅就超過部分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無息退還超過部分之已繳保費

(3)保險人僅就超過部分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加計利息退還超過部分之已繳保費

(4)保險人完全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無息退還已繳保費

 

 

1 有關保險法之規定何者正確?

(1)人壽保險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2)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要保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3)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但仍應將保單價值準備金解交國庫

(4)以上皆是

 

🪄4 下列何者正確?

(1)保險契約因違反告知義務而解除時,保險人應返還所收保費

(2)保險契約因保險人破產而中止,其終止後之保費已交付者無須返還

(3)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4)訂立保險契約時僅要保人知悉危險已發生,

         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費無須返還

 

3 主管機關訂定示範條款目的為

A.確立保險商品在社會上的信譽;B.減少條款文字或解釋上的分歧;

C.授權訂定條款的彈性提高市場競爭力;

D.使保險業販賣同商品時有統一作業處理方式

(1)AC (2)ABC (3) ABD (4)BD

 

2 保險金的支付除情況特殊外,保險公司應於收齊所需文件後

(1)1個月 (2)15日(3)10日

(4)5日 內給付,逾期保險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3 保險法第34條規定保險人應付之賠償金額確定後,

應於約定期限內給付之,無約定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幾日內給付之

(1)十(2)二十(3)十五(4)三十 日內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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