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人生保險的種類
📌《第九節 微型保險商品》
一 發展
以「印度」為經驗代表,為了提供經濟弱勢民眾最低程度的保險保障
二 特色
1 以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為承保對象
2 保險金額低、保費低廉
(以應付突發事故發生後家庭生活的緊急需求)
3 繳費方式具有彈性
4 保障期間較短、保障內容簡單
(保障期間通常不超過一年,其商品類型主要有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健康)
5 透過非傳統行銷通路,並以團體保險方式承作
(在國外銷售微型保險的做法,通常是透過政府或公營機構、
非政府組織、社會公益團體等作為主要的行銷管道;
而相較於個人保險,
「團體保險」在費用結構、行銷成本、投保及理賠程序上都較為簡便
三 我國微型保險相關法令規範
1 基本上是以「收入標準、職業或身分別」作為界定的主要標準
2 商品種類及保險期間:
多以承保「單一類保險事故及短年期」的簡單保險商品為主
目前種類限定為「一年期的傳統型定期壽險與傷害保險」&
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理賠方式辦理的「一年期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
內容的設計「不得含有生存或滿期給付的設計」
3 保險費率的限制:
附加費用率上限為總保費的15 %
4 保單條款口語化及簡化,且必須在條款中
增加雙方同意保單條款未盡事宜有疑義應作
「有利被保險人的解釋及處理之約定」
5 風險控管機制
/風險控管措施-妥善處理或適當的再保險
/道德危險防範上-
失能保險金及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限「被保人本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
以「被保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
落實相關通報與核保作業、
累積保險金額分別「不得超過50萬」;
投保微型傷害醫療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3萬」
(☝️如果超過者,保險業得自行決定處理方式)
6 投保得採行方式:
可以採個人保險、團體投保或集體投保方式
被保險人需「5人以上」,且「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代理投保單位除公私立學校及直轄市政府,
必須具有「法人人格」及至少「成立兩年以上」
2 依據「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微型保險附加費用率上限為
(1)純保費之 10%(2)總保費之 15%(3)純保費之 15%(4)總保費之10%
1 為避免投保微型保單所產生的道德危險,有關該險之風險控管機制何者為非?
(1)失能保險金得指定及變更受益人
(2)保險業者須對承擔之風險妥善處理或適當安排再保險
(3)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以被保人之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
(4)個別被保險人投保微型保險超過累計投保金額限制時,
保險業者得自行決定處理方式
4 為避免投保微型保險所產生的道德危險,有關該險之風險控管機制何者為非?
(1)保險業者須對承擔之風險妥善處理或適當安排再保險
(2)個別被保險人投保微型保險超過累計投保金額限制時,
保險業者得自行決定處理方式
(3)失能保險金不得指定及變更
(4)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僅以被保險人家屬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