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第三章 人身保險與稅法
📌 第一節 所得稅法令上的優惠
《保險費》
1 綜合所得稅:
👉個人綜合所得稅以「戶」為申報單位
對象: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的直系親屬
額度:24,000/人/年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年
方式:「列舉扣除」
❌下列情況不能以列舉方式扣除:
/非直系親屬間,如兄弟姐妹互為繳納保險費者
/「子女已成年並自行報稅者」,即使父母代繳保險費也不能扣除
/「要保人與被保人非同一申報戶內者」
/未經核准在台銷售之「境外保單」
(如 汽車/火災/責任保險,因非屬人身保險,不得列舉扣除;
但若屬於向財產保險公司投保和人身保險有關的
「意外傷害險、健康險」該保險費仍可扣除)
勞工自願提撥:
退休金或年金合計在每月工資 6%範圍內,不記入提繳年度所得稅課稅
2 營利事業所得稅:
只要是投保團體保險的保險費,「不分是否含有滿期給付金,均可核實認定」
☝️不視爲被保險員工的薪資所得
(但以每人每月$2000以內為限)
額度:每人每月 $2000內 為限
(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的補助,應轉列為員工薪資,並依法申報所得稅)
☝️團體壽險主要目的:
為謀員工福利
防意外災變影響員工的生活,並減輕雇主的責任
為員工退休提存準備金
減少營利事業所得稅
👉團體規劃投資型保險「非團體保險性質」,
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其保險費支出不得列為費用
《保險給付》
/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軍公教保險之給付,免納所得稅
(人身保險:滿期保險給付、死亡保險給付、醫療.失能保險給付)
/凡屬人身保險的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規定均「免納所得稅」
/勞退部分是由公司額外幫勞工提撥 6%到勞退帳戶,
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換言之,勞退自提6%,具有遞延稅負及減稅的效果,而「並非完全免稅」)
☝️人壽保險單的「紅利」及傷害險團保的「經驗分紅退費給付」,
免納所得稅(以上不包括解約金)
(此類保險金給付對象是被保險本人,若被保險人身故,
則以「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的受益人,
這筆保險金應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依規定列入遺產課稅)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
103年度以後
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以上的個人,
「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之給付,需課徵所得稅;
若為「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在「3740萬元以下」,
免計入基本所得稅額
📌 第二節 遺產稅法上的優惠
1 法令上的優惠
/依現行規定
遺產稅稅率最高課稅級距為「20 %」
/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
軍公教、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列入遺產總額
/「保險金」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的受益人,其金額
「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2 受益人方面
/受益人為多數,且未指定每人之保險金比率時,各受益人平均分受其權利,
稱為「連帶債權」
/當要保人不繳費,受益人可代繳,但代付者不因此取得全部受領保險金,
與其他受益人分配,「但可要求攤還期墊付的保險費」
《遺產總額》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法定繼承人的財產
(動產跟不動產)
遺產稅課稅的計算方式:
📎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112年起規定的免稅額:「1333萬」
(軍公教人員因執行公務死亡者,其免稅額加倍)
/5000萬以下,課徵「10 %」
/超過5000萬-1億,課徵500萬,加超過5000萬的「15%」
/超過1億,課徵1250萬,加超過1億的「20%」
🖍️ 免稅額與扣除額 <12-1條/現行>
配偶 553 萬
父母 138萬 / 喪葬費用 138 萬
子女56萬、兄弟姐妹 / 祖父母 56 萬
🖍️ 免稅額與扣除額 <17條>
配偶 400萬
父母 100萬 / 喪葬費用 100萬
子女 40萬、兄弟姐妹 / 祖父母 40萬
☝️
/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月內」依法申報遺產稅
/應於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繳清稅款(完稅)(延期2個月)
/稅額「30萬以上」
繳納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時,
可分「18期」繳納,每期間隔不超過「 2個月」
📌 第三節 有關繼承的法令規定
一 繼承與繼承標的
👉民法第8條規定:
失蹤宣告死亡-
/一般失蹤滿 7年
/80歲以上失蹤滿 3年
/特別災難滿失蹤滿 1年
☝️得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死亡宣告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二 繼承方法
1 拋棄繼承:
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的權利。
(只要程序完整,無需法院同意,不得申請展延,無須開具遺產清冊,
可不繼承財產不負擔債務)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即可不繼承財產,亦不用負擔任何債務
2 以遺產比例償還債務(限定繼承)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應「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可於繼承開始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法院應依公司催告程序公告
三 何人有權利繼承?
👉法定繼承人的順位:
當然繼承人-配偶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子女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姐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應繼分: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的比例
/特留分:繼承開始時,應保留予繼承人之特別比例的遺產
/胎兒應繼分之保留:
胎兒為繼承人,非保留「應繼分」
其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以其母為代理人)
《特留分》
配偶、子女、父母為 應繼分1/2
兄弟姐妹祖父母為 應繼分1/3
🖍️遺囑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得為遺囑;
但「未滿16歲者」,不得為遺囑
/代位繼承:指第一順位繼承人死亡,由其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隔代繼承:當「所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
由其次親等人隔代繼承(第三代)
📌 第四節 贈與的相關法令規定
👉「贈與」的法律規定
/凡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就其「在境內外」的財產為贈與者,應課稅
/納稅人:贈與人本人
免稅額:244萬/年
☝️一年有 2次以上贈與行為時「應合併計算」;
贈與超過免稅部分,自發生日後「30日內」向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
📌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
-爲受扶養人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
-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
-父母於子女嫁娶時贈與的財產,總金額「100萬以內」
/贈與稅的稅率計算:
-2500萬以下課徵「10 %」
-超過2500-5000萬,課徵250萬,加超過2500萬的15 %
-超過5000萬,課徵625萬,加超過5000萬的20%
4 甲僅遺有子女乙與丙,甲死後遺留財產1000萬元,
甲於遺囑中表示將其遺產60%全數捐給慈善機構,
僅留40%由乙、丙平均分配,則依民法規定乙可繼承多少金額?
(1)200萬元(2)400萬元(3)500萬元(4)250萬元
3 有關勞工退休金採新制者,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1)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可選擇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2)勞工自願提繳的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3)每月提撥率得由勞工自由決定(4)以上皆是
1 若購買意外保險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時,
則因其意外事故導致的失能保險金
(1)不論其多寡皆免所得稅(2)須全額課徵所得稅
(3)在500萬元以下無須課徵所得稅(4)視各公司之規定而異
1 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
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
(1)三十日内(2)二個月內(3)二十日內
(4)十日內 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報
3(1)法定繼承額(2)特留分 1/1(3)應繼分(4)持分
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數額
1 遺囑人於不違反於
(1)特留分(2)應繼分(3)保留分(4)遺贈分
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1 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
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
(1)三十日內(2)二個月內(3)二十日內
(4)十日內 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報
1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1)配偶與子和女共同繼承時,配偶之應繼分為遺產總額之二分之一
(2)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時,該筆死亡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3)納稅義務人為自己投保之人身保險費可採列舉扣除額之方式申報,
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4)配偶與子和女共同繼承時,配偶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4 若保險金在死亡保險契約上未指定身故受益人之受領順序及比例時,
又被保險人僅列有子女和配偶,則該保險金應如何分配?
(1)配偶獨領(2)配偶、子女各二分之一
(3)配偶三分之二、子女三分之一(4)按人數平均分配
2 李先生以其子李玖為被保險人購買人身保險,
當李先生死亡時李玖未辦理變更要保人且其他利害關係人也未代為續繳保險費,
若該保險單已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則該保險金應
(1)視為保險給付,不列入所得(2)列入李先生之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3)由李玖申請領回(4)視為保險給付,但列入所得
1 小華父親將一千萬的房子贈與小華後,沒有其他財產,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1)贈與總額為756萬元(2)贈與人應就756萬元計算繳納贈與稅
(3)稽徵機關在一定條件下可向小華課稅(4)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小華父親
2 A.滿期保險金;B.醫療保險金;C.死亡保險金;D.人壽保險單之紅利;
上述何種保險給付在一定條件下免稅
(1)BCD (2)ABCD (3) ACD (4)ABC
1 何者正確?
A.凡向產險公司投保之保費皆不得列舉扣除;
B.現行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為每人每年12萬元;
C.團體投資型保險每人每月保費2千元以內免視為被保險人薪資所得;
D.團體保單經驗分紅退費之給付免納所得稅
(1)BD (2)BCD (3)AD (4)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