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務第五章 人身保險的種類
人身保險的種類 依人生遭遇的各種狀況(生老病死傷殘)
可將商品分為四大類:
人壽保險:包括生存、死亡、生死合險
年金保險:於被保險人生存或特定期間一次或分期給付
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因意外發生死亡或失能時給付
健康保險:填補被害人於疾病、醫療時經濟上的損失
📌第一節 人壽保險
一 死亡保險➡️被保險人死亡
定期保險-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死亡或完全失能,保險公司給付;
期滿被保險人仍生存,保險公司無給負責任
(ex:十年期定期保險,保障期間10年期滿即無保障)
2有關家庭的生活費、對子女的教育金、
以及購屋置產的分期付款等方面的保障,
利用「定期壽險」來調整保險金額最合適
終身保險-
被保險人終身為保險期間,死亡發生時立即給付保險金
(例如 躉繳終身保險/終身繳費終身保險/限期繳費終身保險)
二生存保險(儲蓄保險)➡️於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仍生存
以生存為條件,如果於保險期限內死亡保險,公司無給付的責任;
保險期滿後仍生存才給付保險金(56年起,規定不得簽發5年期以下的生存保險)
三 生死保險,又叫養老保險➡️保費較貴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死亡或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者,
保險公司依契約所約定的金額給付
養老保險由「定期保險與生存保險」混合而成,兼具死亡保障與儲蓄的功能,
保費可分為「生存保險費與死亡保險費」
四 重大疾病給付
主要針對
癌症、急性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後殘障、
末期腎病變、重大器官移殖或造血幹細胞移植、癱瘓
等七項提供保障
☝️目前販賣型態,通常區分為 2種-
一為「直接附加在主契約上」,一為「單獨的附加特約」,
兩者差別「在於直接購買與彈性附加」
(金管會107.9.17 核定
「嚴重特定傷病疾病項目及定義」及「癌症保險之癌症定義」,
並自108.1.1起實施,
將傷病定義明確化、標準化,各保險公司商品理賠定義從此一致
2 下列哪一種保險因兼具死亡保障與儲蓄性質,
故屬於普通壽險中保險費較貴的險種?
(1)定期保險 (2)生死合險(3)生存保險(4)終身壽險
4 保險金在死亡保險契約上未指定身故受益人之受領順序及比例時,
又被保險人僅列有子女和配偶,則該保險金應如何分配?
(1)配偶獨領(2)配偶、子女各二分之一(3)配偶三分之二、子女三分之一
(4)按人數平均分配
1 保險金受領人為數人時,其受益之分配應詳載於保險單,如其數額尚未確定者應
(1)平均分受其權利(2)墊交保費之受益人可獨得
(3)依應繼分比例分配(4)由受益人間彼此協商
1 若保險金在死亡保險契約上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者,假如被保險人僅有配偶和兄弟姐妹,
則該保險金應如何分配
(1)配偶二分之一、兄弟姐妹二分之一(2)配偶三分之一、兄弟姐妹三分之二
(3)由配偶全部獲得(4)配偶三分之二、兄弟姐妹三分之一
1 死亡保險金300萬未指定身故受益人,如被保險人僅有配偶和兄弟姊妹,該保險金應如何分配?
(1)配偶150萬、兄弟姊妹150萬(2)配偶200萬、兄弟姊妹100萬
(3)配偶100萬、兄弟姊妹200萬(4)按人數平均分配
4 死亡保險在(1)被保險人死亡或完全失能時(2)被保險人死亡、完全失能或生存時
(3)被保險人因意外死亡或滿期時(4)只限被保險人死亡時 可領取保險給付
3 一般人未能主動購買人身保險最主要的原因是
(1)平均壽險提高,壽險的重要性減低(2)收入提高,不再需要保險保障生活
(3)保險乃無形的商品,一般人感覺不到急切的需要(4)以上皆是
4 死亡保險在(1)被保險人死亡或完全失能時(2)被保險人死亡、完全失能或生存時
(3)被保險人因意外死亡或滿期時(4)只限被保險人死亡時 可領取保險給付
3 死亡保險契約,要保人所指定之受益人如在被保險人死亡後才身故,且保險公司尚未給付保險金時,
則保險金應作為(1)歸屬國庫(2)被保險人之遺產(3)受益人之遺產(4)要保人之遺產
1 有關生存保險之敘述,下列何者為是?
A.僅在被保險人於保險期滿後仍生存時給付保險金;
B.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死亡,保險公司無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退還所繳保費;
C.滿期保險金之來源,部分來自保險公司資本;
D.保險公司為準備被保險人保險期 1滿生存時給付保險金,需有責任準備金的提存
(1)AD(2)BCD(3)ABD(4)AB
4 由於科學發達帶來的現代化亦使危險環繞於人們四周,
造成公害及一些成年人特有的疾病如癌症、心臟病、腦血管疾病等死亡率上升,
導致何種保障需要增加?
A.死亡保障;B.退休保障;C.家庭健康保障;D.意外保障
(1)ACD(2) ABCD (3) ABC (4)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