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以麵粉為主原料,加水、酵母、鹽及輔助原料糖、蛋、油脂等,
經過混合、攪拌、發酵、配合或包裹特殊之副原料做成希望之形狀、
逕行再度發酵、膨脹、烘焙、冷卻、包裝等而得之製品
(包括主食麵包、餐包、甜麵包、三明治及其他類似品)。
硬式麵包及餐包:
配方中原料使用糖、油脂量皆為麵粉用量之4%以下
軟式麵包及餐包
配方中原料使用糖、油脂量皆為麵粉用量之4~10%
甜麵包
配方中原料使用糖、油脂量皆為麵粉用量之10%以上;
餡料應為麵糰重20%以上
特殊麵包又分-
油炸麵包 / 蒸麵包
裹油麵包
中低成分配方中(歐式)原料使用糖、油脂量皆為麵粉用量之10%以下;
高成分配方中(美式)原料使用糖、油脂量皆為麵粉用量之20%以上;
且裹入油量不得低於總麵糰量之20%;
製作時須經摺疊過程,使產品產生層次而具酥脆之質感
榖類麵包及餐包
凡在軟或硬式麵包中添加合法之榖物、核果或蔬菜
且其添加量不得低於麵粉用量之20%
全麥麵包及餐包
凡在麵包製作配方中,使用全粒小麥磨成之全麥粉製作之產品
麩皮麵包及餐包
不添加全麥粉而添加麩皮所製作之產品,
且麩皮含量不得低於麵粉用量之14%
胚芽麵包及餐包
凡在麵包製作配方中,添加胚芽之產品
且胚芽含量不得低於麵粉用量之5%
平板麵包
凡在軟或硬式麵包中,麵糰整型成薄扁平狀,直徑大於10cm以上,
可加餡料或不加餡料烤焙之產品
特定材料麵包及餐包
凡在軟或硬式麵包中添加合法之輔助原料,以顯現其風味及特色為訴求時,
各項原料添加量不得低於麵粉用量之20%。
但不包括下列產品:
牛奶麵包
產品中之乳固形量不得低於麵粉用量之8%
雞蛋麵包
產品中之雞蛋固形量不得低於麵粉用量之2.5%
麵包品質
外觀及風味
形狀完整、色澤正常、組織良好,
其重與體積比不得低於1:3.5或不得高於1:7
水分含量
不得高於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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