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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看上去好像沒什事,其實前面整個毀了~ )

意外 ~ 總是發生在意料之外 

老實說我沒想過我會出車禍, 

因為我覺得我騎車算是很小心的了,竟然也能出事! 

(就好像是平常很注重飲食或養生的人,突然被告知得了癌症一樣~) 

話說跟平常一樣騎在林森南路上,沒什異樣, 

說時遲那時快~ 突然一台轎車左轉過來,而我是直行車, 

雖然當下看到馬上煞車,但還是撞上了對方的車尾, 

(以前看新聞一直很難理解怎麼可能飛出去,現在可以體會了, 

當時如果我的衝擊力再大點的話) 

很慶幸我是往右邊倒而不是飛出去,不然我現在應該在醫院了~ 

(倒是車子撞得比較嚴重,因為剛好從正中央撞上去) 

還好對方有下車來處理,當下我們馬上打了110叫警察過來, 

通常警察應該很快就到了,沒想到竟等了十多分, 

還好我的傷勢不是很嚴重,不然 ~ ,不巧又下起了雨...... 

警察到了後先問了一下情況 , 然後在出事的地點做個記號 ,

 

問我需不需要救護車 , 我想說就一些擦撞傷 , 應該沒關係就算了 !

 

跟對方比起來我傷得比較重而大部份的錯也在他 ,

 

警察也說轉彎車沒讓直行車先過又在大路上 ,

 

是要負比較多的責任的 ,

 

後來警察問我們是要讓他們處理還是要和解 ?!

 

我們想說沒有很嚴重就私下和解了

 

警察就問對方是否要負責賠償 , 對方知道是自己的錯所以也答應了。

 

傷的部分要不要對方負責 , 我想說小傷就說自己負責。

 

( 後來我哥說我當下應該要驗傷的 , 萬一日後有什麼的話〜 )

 

不過很重要的一點 :

 

當場警察說我們說的話是有錄音的 , 所以我也就沒那麼擔心 ,

 

萬一他真的跑了或不承認也還有證據 ! 不過還是有做了一份記錄。

 

突然覺得我們對意外發生時的處理是這麼薄弱 , 而當中也牽涉到了保險。

 

所以也緊急找了些有關發生車禍時該如何處理的程序 

 

( 萬一真的不知怎麼辦時

 

  → 先打 110 報警處理 →看是否要驗傷 →不要輕易私下和解 )


立即停車 , 冷靜處理
1. 車禍發生後 , 應立即停車以「雙黃燈及三角牌警示後方來車避免追撞」

2. 應於車後方 30 -100 公尺處放置三角形警告牌

3. 應保持冷靜切勿慌張 , 即使輕微碰撞 ,

  亦應下車處理或致歉 , 並詳查雙方人員傷亡及車輛毀損狀況

4. 若有需要 , 雙方可互留車型、車號、姓名及聯絡方式 ,

    在警方未到達前不要離開現場 , 以免事後被對方指為肇事逃逸

保留現場 , 以利採證
1. 切勿將車輛移動至路邊或離開現場
2. 警方到達後 , 會繪製現場圖 , 作為未來肇事責任研判之依據
3. 若為一般無人傷亡之小事故或交通嚴重阻塞之路段 ,

    為了避免影響後方車流 , 可先用噴漆、粉筆或口紅

    在地上標出車輛四輪、機車倒地及掉落物位置

  (四輪以﹝﹞、車頭方向以 、機車倒地、掉落物以 線標示之)
4. 若有攜帶相機 , 應將重要物證及現場景況拍攝下來 ,

  以備將來車禍鑑定或訴訟時之佐證資料

報警處理、確認簽名
1. 發生車禍事故 , 立即 及電話請求親友支援
2. 警方到達現場蒐證 , 繪製車禍現場圖及事後製作當事人筆錄時 ,

  應據實說明 , 詳細核對檢查無誤後才能確認簽名
3. 車禍現場圖及應訊筆錄為事後鑑定肇事責任歸屬、

  訴訟及申請保險理賠重要參考依據 , 因此車禍需要由警方到現場處理 ,

  對於警方應訊筆錄 , 現場測繪一定要詳實核對 ,

  有任何問題就要在現場提出 ,

    尤其各相關位置必須檢查無誤後才能簽名確認

4. 注意對方是否為無照或酒後駕駛 , 若懷疑時應主動向警方提出 ,

  並做酒精含量測驗及列入筆錄

5. 處理的警員離開前 , 應主動查詢其姓名或記下臂章編號

  及隸屬單位名稱、聯絡電話 , 以備必要時之聯繫

四 下車處理 , 不要隨便離開現場
1. 大部分車主擦撞後,都認為只是小事故,不想浪費時間,

  最好還是下車處理,且應詳查雙方車輛受損及人員傷亡狀況,

  並且互留車號、車型、姓名及聯絡方式,

2. 如果已經報警處李在警方為到達前不要隨便離開現場,

  以免事後被對方控訴為肇事逃逸而被加重法律責任。
人員傷亡 , 送醫急救
1. 如果有人員傷亡時 , 速打 119 請求消防單位派救護車前來送醫急救
2. 可選擇車禍地點附近公私立醫院之救護車 , 就近送醫急救
3. 千萬勿使用肇事車輛移送傷患 , 避免有畏罪潛逃之嫌
4. 救護車離開時記得詢問傷者姓名並記下車號

如消防局應記下單位及送往之醫院 ;

以利事後前往探視及洽談和解事宜。
六 要求對對方做酒測
1. 做筆錄時首先要求警察對對方做酒精濃度測驗 ,

  可以保護自己 , 也可以確定對方是否有喝酒

2. 如果對方不幸死亡 , 則可要求抽眼球液做酒精及藥物測試

有個案例表面上是車禍致死 , 可是做完酒精及藥物測試後 ,

才知道死者是先藥物中毒死亡後發生車禍 ,

如果沒有做上述測試 , 車主可能就要白白吃牢飯。
尋找現場 , 目擊證人
1. 當車禍發生時 , 應主動尋找現場之目擊證人 ,

  留下聯絡方式或記下其車號 , 以作為未來必要時之佐證人。
2. 應記下發生車禍的時間及地點 , 以利必要時提供資料之用。

八 照相 - 照自己和對方身上的傷
要求檢察官或警察照相 , 要照什麼呢?

要照自己和對方身上的傷 , 這在日後法律上請求時 ,

或判定違規肇事上有很大的用處 ,

美國的法醫報告中一個重要車禍責任判定 ,

我想臺灣很多檢察官還不知道如何用此項證據作為法庭證據 ,

重要的事你要求檢察官做 , 他才一定會去問人 , 如何用此證據。

九 照相要注意的事項
1. 車子前後左右都要照相

2. 撞擊點要近照 , 最好要放比例尺

3. 煞車痕一定要照、底盤要照相、擋泥板要照 , 可以確定撞擊方向
十 照片留底
告訴檢察官你有照片 , 你洗一份給他 ,

但記得底片一定要自己留著 , 不要給檢察官 ,

因為你不知道你遇到的是認真 , 或是敗類型的檢察官 ,

把證據留在自己身上最安全 , 最後記得態度要客氣。
十一 避免當場爭辯或和解
因為肇事責任的判定較為複雜 , 一般情況雙方都要負擔一定的責任 ,

一般車主並無法做出正確的判斷 , 此外為了本身的安全 ,

最好避免當街與對方爭辯 , 而在肇事責任為明確之前 ,

最好不要與對方私下和解 , 以免影響日後訴訟及保險權益。
十二 保險報案 , 申請理賠
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車主應於事故發生後立即告知保險公司。

1. 目前政府已規定 , 強制汽、機車都要投保強制責任險 ,

  以保障車禍事故傷者權益。因此事故發生後 ,

  應隨即利用強制保險證上各保險公司提供的

  0800 電話向所屬保險公司報案

  如果事故非保障範圍 , 也可尋求保險公司協助
2. 除自願負擔損失外 , 勿私下與對方和解 , 致喪失保險理賠請求權
3. 請於車禍事故發生時起五日內 ,

  攜帶保險卡(單)、行車執照、駕駛執照、被保險人印章 ,

  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

十三 五日內提出書面理賠申請
車主要在五日內提出書面理賠申請,根據現行汽車保險條例規定,

不論是強制險或其他任意險的理賠申請。

都應再事故發生後五日內辦理,

因此車主應攜帶駕照及印章到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以免權益受損。
十四 注意和解 , 詳載內容
如果車主雙方要達成和解 , 請注意和解細節

1. 與對方和解時 , 應至處理車禍現場之警局

  或各鄉鎮市公所之調解委員會進行協調和解 , 以保安全
2. 和解時建議使用標準格式之和解書(文具店有售) ,

  並清楚詳細記載雙方和解內容 , 填寫一式三份 ,

  雙方各執一份 , 另警局或調解委員會存查一份
3. 遇有人員傷亡時 , 請務必載明此和解書是否包含強制險理賠金 ,

  及求償之一方是否同時自願拋棄民事及刑事追訴權
4. 請注意賠償一方金錢給付方式及期限。

  車禍發生後 , 除了精神上、身體上所承受的傷害外 ,

  還可能面對刑事上(判處徒刑)、民事上(金錢賠償)、

  行政上(吊銷執照)等處分 ……

最後應注意與對方所有具賠償請求權的人完成和解手續 


和解談判的技巧

通常交通事故在釐清責任歸屬後 , 若無涉及刑事責任 ( 過失致死 ),

造雙方即可進入和解階段 , 但在和解談判的過程中 ,

有許多注意事項是不能忽略的:

必須充分了解本身所投保的險種以及承保範圍 ,

接著再看保額是多少錢 , 這樣才能知道自己保障在那裡。

如對方車輛為營業用車 ( 如計程車、租賃車 ), 會增加一筆營業損失賠償 ,

最好先知道對方要求索賠金額。

發生交通事故若有人員受傷 ,

和解前最好先取得醫院診斷證明書 , 或者醫療收據

和解時最好有保險公司理賠員在場 , 若理賠員不能參與 ,

則必須將對方要求金額告知理賠員 ,

無論如何要先知道此案能獲得多少理賠 , 再與對方談和解。

千萬不要等和解完畢才告知保險公司 ,

就如同先前所言 , 這時你已犯了私下和解的禁忌 ,

保險公司會自行研判賠償你多少錢 , 而不受和解金額的約束。

要慎選和解的地點與場所 , 千萬不要在對造家中談 ,

建議你在派出所或調解委員會內談判和解

所有保險契約承保範圍的任何一次損失 ,

被保險人均須先負擔約定之自付額 ,

保險公司僅會對超過的損失部份負賠償之責。


和解(分為兩種) 

一種是還沒上法庭,稱為訴訟前或者訴訟外的和解 

兩個人說好賠多少就解決了,但是這時候很重要的一點, 

常有聽聞對方拿了錢之後竟然還又提起告訴, 

或者是告更嚴重的肇事逃逸,兩人私下和解完最重要的結束的時候, 

一定要雙方填一份記錄,也就是和解書, 

和解書內容至少要載明「人、事、時、地、物」五大要件: 

(駕駛人姓名)、事(肇事經過)(案發日期、時間) 

(案發地點)、物(車損程度、有無受傷、償付金額等) 

簽名、蓋章、捺手印皆具備法律行為效力 , 只是按手印需要兩個以上證人

和解書最後一定要加上一個"願意放棄民事請求權" , 

也就是對方不可以再另外要求民事上的賠償了 !

 

第二種和解: 

剛剛提到的情況如果沒有人受傷,可以單純打民事官司, 

如果有人受傷,打刑事訴訟同時可以附帶民事訴訟 , 

打一個官司解決兩種事情,假設只有車輛受損, 

民事訴訟中也可以進行和解,因為通常法官都會勸雙方要和解, 

這種稱為訴訟中或者訴訟上的和解,此時經由法院作成和解筆錄, 

若有一方反悔,不遵守訴訟上和解之協議, 

另一方可持和解筆錄向法院直接聲進行強制執行 

( 拍賣或者扣押或者直接把薪水部分比例撥款到你戶頭 )


民事事件: 

債權債務之清償、房地產買賣、租賃、佔用、婚姻、收養、  

繼承、公害賠償、商事買賣、其他有關民事事件。
刑事事件: 

妨害風化、婚姻家庭、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祕密、 

傷害、毀 棄、親屬間財產犯罪、交通事故及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
調解委員會的效力:
/調解經地方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 

 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如果調解的時候對方獅子大開口,實在談不攏,
 

 還是回到訴訟程序上 , 讓法官來判 ,

 好處是比較有程序 ,   壞處是花錢也花時間!

 


當下我們就直接去機車行請老闆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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